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知县捕良民逼供突然暴毙

导读:知县捕良民逼供突然暴毙清代王伯阳,担任司马的官职,代理上海知县。当时海上强盗很多,官府招募壮丁,担任缉捕盗匪。有周某父子,勇敢善斗,也担任捕盗的工作。有一天,缉获嫌疑犯十二名,人舟并获,解到县府,代理知县的王伯阳大喜,亲自侦讯。哪知十二名嫌疑犯都坚不承认是强盗,供称专做贩卖私盐的生意,船中有银数千元,都是贩盐所得,并非盗来的赃物。王伯阳看他们都不供认,大为震怒,就施以严刑拷打,一时竹棍齐下,把十二...

  知县捕良民逼供突然暴毙

  清代王伯阳,担任司马的官职,代理上海知县。当时海上强盗很多,官府招募壮丁,担任缉捕盗匪。有周某父子,勇敢善斗,也担任捕盗的工作。有一天,缉获嫌疑犯十二名,人舟并获,解到县府,代理知县的王伯阳大喜,亲自侦讯。哪知十二名嫌疑犯都坚不承认是强盗,供称专做贩卖私盐的生意,船中有银数千元,都是贩盐所得,并非盗来的赃物。王伯阳看他们都不供认,大为震怒,就施以严刑拷打,一时竹棍齐下,把十二名嫌疑犯打得皮破肉烂,每个人才被迫供认自己是强盗。在捕获嫌疑犯的第二天,周某因为遗留物品在巡船中,前往船中取物,适遇狂风,竟在船上失足落水而死。王伯阳还不觉悟周某是乱捕良民的恶报,仍把十二名嫌疑犯以巨盗定罪,予以砍戮。上级认为王伯阳捕盗有功,明令升官,哪知王伯阳在接到升官令的第三天,竟突然暴毙,在临死之前,还看到很多冤魂向他索命

  屈打成招,最易造成冤枉,故现行法律严禁用刑逼供。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明文规定:“讯问被告,应出以恳切之态度,不得用强暴、胁迫、利诱、诈欺及其他不正之方法。”倘若屈打成招的供词,法官不能采为犯罪的证据。法令月刊第七卷第十期载有阮大仁所作“浙江冤狱之一的杭州一师中毒案”一文,颇足以证明因果报应,兹节录该文大意如下:“一九二三年三月十日,杭州浙江省立第一师范学校,发生师生中毒的惨案,经公医鉴定结果,系饭中含有砒霜中毒所致,该校学生俞尔衡,曾负责学生自治会伙食,经刑警队认有嫌疑而予拘捕,俞尔衡在刑警逼供之下,屈打成招,自承是在饭中放砒霜的凶手。刑警将俞移送检察官起诉,法院受刑警队供词影响,将俞尔衡判处死刑。俞不服上诉,向法官说明被刑警屈打成招而受冤枉的经过,但浙江高等法院仍予判处死刑。俞尔衡在法庭上厉声地对承办法官说:‘这件事并不是我做的,你判我死刑,我做鬼也不放过你的。’果然,承办的浙江高等法院熊庭长、在俞尔衡执行绞刑后的半年,忽得急病而死。”这是浙江司法界发生过的事实,近经法学家阮大仁为文公开发表。而浙江高等法院熊庭长的突患急病而死,与本篇代理知县王伯阳司马的突然暴毙,前后如出一辙,因果昭彰,不能不信。我以为要避免冤狱,法官固应审慎,警察尤当负责。深望,从事警政的同志们:今后努力精研科学的侦查技术,使真正犯罪者无法遁形,良民不致受冤。佛教徒应站在各人工作岗位上兴利除弊,才是切实的建设人间净土,真正的人间佛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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